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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报,并且向社会公布。这些相关规定,一方面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、为人大行使职权的公开化提供了丰富的制度支持,另一方面,也为人大监督公开化设定了义务性要求。可以说,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而言,监督公开的制度设计,意味着权力与义务同在,动力与压力并存。
从历史的视野观察,监督法关于公开性的制度设计并非一时心血来潮,而是有着丰厚的实践积累,是一个深思熟虑的制度选择。
制度分析原理告诉我们,任何一个公共权力机构,社会的外在政治压力是其公正有效运作的根本保障。人大既有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、监督“一府两院”工作的权力,又有接受人民和社会监督的义务。作为最高监督层次的人大监督,依法在“玻璃房子”里运行,必将催生民主和法治的威力。
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导致利益的多元化及其相互竞争,另一方面则导致这种竞争向政治领域延伸,不同利益群体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可避免呈现高涨的势态。从总体上看,中国的民主政治具备了初始的动力条件。从世界各国民主发展的进程也显示,民主政治的发展期,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,各政治利益群体无法达成政治共识,社会就陷入迷茫和混乱。
现在的中央和地方关系面临一个现实问题,是居高不下的信访量和反映出来的大量社会问题。造成群众大量信访的原因,很大程度上在于地方“一府两院”的不作为和乱作为。由于信访问题难以在当地解决,信访群众只能纷纷进京,在客观上形成“地方欠帐,中央买单”的局面,给中央政府造成很大压力。
事实上,地方“一府两院”不缺乏监督,缺的是制度化的民主监督。只有制度化的民主监督得以切实运行,“一府两院”的权力才能得到就地及时监督。监督法在一定意义上是中央监督权力的下放。以往,对于地方政府的刚性监督权力在中央手中,随着地方政府管理事务范围的扩大,中央直接监督约束地方政府的难度越来越大。所以,利用现有的制度架构,充分挖掘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的潜力,以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地方“一府两院”就成为必然的选择。
77关于选举问题
选举民主与政治自由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。
中国的问题是制止腐败。选举不能制止腐败,也止不住共产党质量的退还;相反,选举导致腐败,因为选举游戏制造腐败。选举游戏内含一个铁三角,即政客选民金主构成的三角关系:政客必须通过媒体等各种手段引诱尽可能多的选民支持,为此需要尽可能多的金钱;总有金主向政客提供金钱,以求借助权力谋取更多的资本;胜选后,政客要以公权回报投自己票的那些“相对多数”,还须以公权回报出钱的金主。 “相对多数”与全民的“公意”未必一致;金主的私利不仅与“公意”不一致,与支持政客的选民的利益也未必一致。所以自古以来,“多数决”必定产生以权谋私。在西方,选举产生的腐败是靠法治来控制的;在发展中国家,反对党靠反腐败上台,也因腐败而下台,政党轮流上台搞腐败,选举成为腐败机会之轮流。
防止共产党退化,保持其公信力,即“合法性”不在于直接选举,而在于建立法治政府;在于建立专业化的现代官僚体系,即成熟的公务员系统,并实行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分权制衡。当违法行政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,政府才可能真正依法行政,政府官员才会小心翼翼,政府也才能拥有“合法性”。
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选择,应该是实行党政分开,建立法治政府。执政党退出日常行政,专门制定大政方针和选派政务官,从而减少执政党腐败的机会。同时用分权制衡来规范政府公权。应该把党的工作重心从经济建设转移到法治建设上来,把遵纪守法作为党政干部评估体系的核心标准。也就是说,应该坚持中国政治智慧的一个优良传统:“治吏不治民”。
贿选是政治民主的第二阶段。当在基层全民选举时,一些人为了能获得政治权力,就会用钱去买选票。这同样令人深恶痛绝,但是相比第一个阶段的权力腐败,这又是一个进步。因为,从民贿官到官贿民,权力在不知不觉中已经发生了转移。对于老百姓来说,卖选票的一点收入,总比以前不仅没有权力,而且还得花钱从官员手中买权力要好。
当民众不再愿意出卖选票,政治民主就进化到了第三个阶段:议题阶段。在议题阶段,政治人物只能通过媒体炒作民众关心的议题来赢得多数选票。此时民众未必具有成熟的判断力,在狂人或者毫无诚信的人可能会登上权力的舞台。而当民众从政治人物的媒体操纵中得到教训,提高了判断力,政治民主就进化到了成熟阶段,即决策性承诺阶段。
以冷酷的目光看,政治从集权演化到民主,必然要经历权力腐败、贿选买票、议题操纵和承诺民主四个阶段,然而,处于进化中的执政党应当清楚,虽然这个过程必然发生,但是并不等于过度发生,无论是那个阶段过度,必然导致毁灭性的博弈。
贿选无疑是毁坏民主制度的政治之癌。有迹象表明,贿选人大代表的现象不仅开始冒头,而且在一些地区逐渐加剧。并呈现出两大发展趋势:贿选地点由农村逐渐发展到城市;贿选级别由基层人大代表逐渐上升到全国人大代表。在贿选人大代表的浊流中,除了请客送礼等传统手段外,还有许诺提供生意机会甚至性服务等等。至于贿赂者,则常常躲在幕后,凡此种种意味着贿选手法正日益多样化、隐蔽化,大大增加了反贿选的难度。
无论是立法还是单纯的惩罚措施,固然能对贿选行为形成相当的威慑力,但显然不是治本之策。要彻底割除贿选这种政治之癌,首先要考察滋生贿选的政治环境和社会土壤。